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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某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4********,汉族,小学肄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号,住西峡县**路**小区****楼。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某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西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某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西峡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份至2020年2月份,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在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商南县等地多次组织收购当地群众无《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木材,后在未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收购的木材拉运至西峡县城区**有限公司院内堆放。2020年4月20日至22日,经清点丈量,孟某某共计堆放木材6167节,4月23日西峡县林业勘察设计队对清点丈量的6167节木材进行勘验,结果为:树种属无患子目冬青科冬青属冬青,材积64.0316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西峡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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