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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2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新密市**镇**村**号**号。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同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开始,被告人郭端阳先后伙同被告人邓俊、余某某、卢某某从事非法控制手机订购增值业务谋利活动,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万余元。2018年10月,孟某某加入并负责购买猫池、维护后台服务器、线上销售木马手机,违法所得人民币0.4万元。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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