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4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庄**街**号楼**单元**,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区**庄**街**号楼**单元**,无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他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延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20年6月17日第二次退回延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于2020年6月2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同案犯郝某某(另案处理,下同)于2018年05月至2018年07月,在延吉市**路**胡同**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金融”平台,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现金形式还本付息给予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查非法吸收资金4433746元,已兑付资金2600247.43,未兑付资金1833498.57元。孟某某明知郝某某利用“**金融”平台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向郝某某提供“**金融”平台和技术支持,从中获利706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