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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爱检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6011968********,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乡**村**,住该村。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黑河市爱辉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河市爱辉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使用自家雷沃牌554型胶轮拖拉机悬挂单铧犁在黑河市爱辉区江防林场洪业营林区8林班15小班范围内,非法开垦国有林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孟某某非法开垦国有林地总面积为8亩。2020年3月17日,孟某某主动补植复绿,缴纳补植费用人民币24,000元。

2019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户籍证明,到案及破案经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补植复绿费票据,说明材料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供述;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补植复绿,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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