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79********,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初中文化,务工,现住霸州市**镇**村。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孟某某作为河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与霸州市**乡**村、霸州市**办事处**村签订土地征地协议。2017年,在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在其占用的土地上建设厂房,共计占地面积124.404亩(地类为耕地,林地,农村道路,其他草地以及建设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改变土地原貌,无法恢复耕种。现符合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第一,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第二,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三,所占地块已经调整规划,毁坏农用地的犯罪后果消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维江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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