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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检公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81970********,汉族,高中文化,**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住喀左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喀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喀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0月至2019年7月2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征占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喀左县**镇**村**组**沟里林地内进行矿石开采、建设选厂车间、尾矿库、办公房设施。经丹东坤霖林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由孟某某的**厂破坏的林地地表总面积2.6041公顷,即39.1亩,森林类别全部为商品林,现场林地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于2019年7月29日主动到喀左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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