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四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曾用名孟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80********,汉族,初中,河南**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固始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余某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017年两年间,河南**有限公司取得**矿区开采权后,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在未办理占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未同公司股东及合伙人协商,自行决定建设**磕石场,和开挖**矿区。两处占用土地39098.70平方米(58.65亩),共计造成31154.69平方米(46.73亩,其中**矿区29.40亩,**磕石场17.33亩)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已达到严重毁坏程度,林地用途、性质发生改变。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孟某甲修复了**矿区的部分植被,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孟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甲在未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破坏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孟某甲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孟某甲没有犯罪前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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