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53********,汉族,中专文化,沛县**诊所实际经营人,住沛县**镇**区**号楼**单元**室。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7日,本院分别决定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5日,该局分别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26日本院分别决定将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联系高某某从山东省日照市通过邮政快递购买了125盒假药博畅牌鼻炎灵滴鼻液,后在沛县汉城公园对过自己经营的**诊所销售79盒,46盒予以扣押,非法获利1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