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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二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路**号,现住济宁市兖州区**镇**号楼**单元**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由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自2016年以来,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然在位于济宁市**区商贸城其实际经营的**全屋定制店铺内,对外销售柜体带有“Haier”商标,实际为青岛**工厂生产的假冒“Haier”品牌的橱柜,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15530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系自首。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赔偿并取得谅解,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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