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州检二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镇**村**屯, 现住吉林省珲春市**大路**号**住宅**单元**室,系珲春**驾校教练,现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1月15日被延吉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吉市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20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等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伙同马某某、韩某某、许某某、隋某某、王某某、关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图们市**镇**村图们江中朝边境,在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等人的望风下,走私了35箱国外香烟。
经价格认定,35箱国外香烟的价格为人民币369363.80元,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其偷逃应缴税额为人民币221361.4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案件(线索)登记(移交)表、查获经过、查获货物、物品移交表、走私入境货物现场方位图、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起诉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随身财物代保管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吉林省烟草专卖局文件吉烟计[2019]44号、照片及情况说明、电信用户登记资料信息及业务受理单、通话记录及情况说明、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营业执照、在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档案、信息资料库、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指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
二、电子数据光盘;
三、鉴定意见:吉林省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货物香烟完税(计税)价格;
四、证人邢某某、姚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以及同案犯马某某、韩某某、许某某、隋某某、关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五、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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