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住清某某**镇**街**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清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太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法定代表人孟某某,成立日期2008年12月25日,经营范围服装、鞋帽、针纺织品、日杂、建材的批发与零售。2012年12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物中心(以下简称武商*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营范围百货、五金交电、家具、针纺织品、日用杂品、花卉零售兼批发,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销售,卷烟、音像制品零售,黄金制品零售、家用电器维修。
2015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与武商*贸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朋友杨某某以8%的金额向销售方武商*贸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金额512820.51元,税额合计87179.49元,价税合计60万元。2015年12月、2016年1月孟某某将所购发票认证抵扣。
2016年7月8日,太原**将上述认证抵扣的增值税87179.49元从进项中转出。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作为太原**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以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积极主动将抵扣的税款从进项中转出,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且税额仅为87179.49元,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