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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031978********,汉族,大学本科,商人,永州市**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邝俊中,湖南盛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宁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远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1日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第二次退回宁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远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0日重新移送起诉。

宁远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永州市**有限公司从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取得虚开发票,虚开价税合计17595380元,税额2095858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宁远县公安局认定孟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孟某某不起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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