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银金检二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曾用名孟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某某,住银川市金某某**路**号。2018年7月2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6月2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0月以来,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注册成立深圳国好百分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公司拟在香港上市为幌子,以实体经济与电子商务充分融合,代理商与家庭服务中心及消费者零距离服务的“020+C2F+VIP”发展之路为旗号,通过互联网运作宁夏果好、人脉赢行等网络平台,以发行公司原始股众筹为名,通过拉人头、计酬返利等方式发展下线会员,引诱参与会员缴纳5000元至100万元不等的入门费注册成为会员的传销组织。被不起诉人孟某甲系宁夏**公司**金融部**。经鉴定,孟某甲在宁夏果好发展下线会员数共3083人,下线层数366级。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孟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甲不起诉。
银川市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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