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73********,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路**号楼**单元**号。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窝藏罪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0日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窝藏罪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3日交办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4月24日将案件退回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补充侦查,2020年5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将案件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7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栗某某、杨某某(以上四名被告人已起诉)等人持枪聚众斗殴,得知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意图逃匿,尹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王某某找到张某某、尹某某二人后,将二人领到其四姨家进行躲藏,并积极联系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孟某某为尹某某购买手机卡,并将尹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送到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家躲藏一晚,次日,王某某离开,张某某联系被不起诉人班某某后,张某某、尹某某二人到班某某家躲藏一晚,班某某驾驶车辆将尹某某、张某某送到北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窝藏罪。在案证据证实:2000年7月27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以被告人尹某某等人持枪参与械斗致人死亡予以立案。同年7月29日对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以包庇罪刑事拘留。2000年8月9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作出结案报告后未继续开展侦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第八十九条之规定,王某某构成窝藏罪,追诉期限即2000年7月27日至2015年7月26日止。
本院认为,孟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但已过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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