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0********,汉族,初中,工程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2日,在潍坊高新区世纪东方大厦**座**室内,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以一辆白色江淮瑞风M4七座商务车(车牌号:豫******)为抵押,向被害人陈某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为逃避债务,进而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2019年3月22日零时许,孟某某窃取抵押合同、2把车钥匙、行驶证、身份证、借条等物品,将停放于潍坊高新区东方烟草公司宿舍小区内的白色江淮瑞风M4七座商务车开走。案发后,孟某某主动投案,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主动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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