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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193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21936********,汉族,文盲,无业,住山东省章丘市**街道**村**街**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1日上午11时许,孟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街道**村集市,趁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着电动三轮车调头之际,将被害人放在三轮车车斗右侧架子上装有1000元现金的黑色皮包盗走。

2016年12月31日上午,孟某某在历城区**街道**村集市被刘某某抓获,后被公安机关民警带至派出所。案发后,孟某某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孟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孟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孟某某作案时已年满75周岁,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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