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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镇**村。因涉嫌滥伐林木,于2020年3月19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松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吉林省松原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29日,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在林业站不知情、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前郭县哈拉毛都镇朝阳村下园子屯东自家院内土坝上栽种的杨树出售给犯罪嫌疑人孟某某,犯罪嫌疑人孟某某雇佣锯手、工人进行采伐、运输,后在运输途中被前郭县哈拉毛都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现。经前郭县林业局工程师现场检尺鉴定:被砍伐的杨树林木共44棵,合计立木材积13.3845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松原市森林公安局仍未查清宋某某出售给孟某某采伐的林木是否属于《森林法》第二十九条、吉林省林业厅【2016】234号文件规定的自留地或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是否需要办理采伐许可。本院认为松原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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