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苏木**嘎查**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镇**村**社。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伊金霍洛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30日,伊金霍洛旗食药局联合伊金霍洛旗公安局食药资环大队对伊旗**视力咨询服务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冷藏柜内存放的“明目草本保健膏”一盒、“无任何标识的银灰色小盒”共105盒,场所经营者当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进购票据,且法人代表孟某某无法提供相关《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经鄂尔多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鄂食药监函[2018]169号)认定:明眸一生明目草本保健膏为适用于不需要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即可按假药论处。经调查,孟某某、郭某某、白某某三人合伙在伊金霍洛旗经营**视力康复中心,已营利为目的以治疗近视和散光为广告,共计销售“明眸一生明目草本保健膏”70余疗程(盒)每疗程售价5980元,共计获利40万余元,上述明眸一生明目草本保健膏来源于鄂尔多斯市级代理杨某某,杨某某所持有的药膏来源于自治区代理裴某某,裴某某的药膏来源于四川总部,经查实,四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钟某某通过河南**网络公司推荐与河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委托生产加工明眸一生视力、明目两个种类保健膏,并委托河南**公司办理相关产品检验手续及企业执行标准,后因保健膏存贮、运输有温度要求且生产数量不够上生产线,钟某某擅自联系郑州**科技公司将生产好的包装邮寄到四川,擅自使用中药机生产、加工明眸一生视力、明目草本保健膏400盒,并以每盒900到11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下级代理商270余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合全案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