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471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酒吧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县**镇**村**村民组**号,现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街道**酒吧员工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东港派出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本区**街道**超市,利用无人看管、仪器无法识别的漏洞,采用多拿少付和不付款的手段盗窃4次,共计价值人民币150余元。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8日3时,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窃得UFO牌炒面1盒、冰露矿泉水1瓶、逗客麻辣豆干1袋、华味亨芒果干2袋、水动乐牌饮料1瓶、统一鲜橙多橙汁1盒(总价值人民币43.2元),后离开现场。
2、2019年9月1日18时,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窃得格力百奇饼干1盒、奥利奥巧克力味饼干1盒、蒙牛纯牛奶1盒、乐事大波浪薯片1袋、伊利优酸乳1盒(总价值人民币21.8元),后离开现场。
3、 2019年9月3日4时,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窃得奥利奥巧克力味饼干2盒、乐事薯片1盒、美汁源果味饮料1瓶、张君雅小妹妹牌零食1袋、饭扫光野香菌1瓶(总价值人民币35.4元),后离开现场。
4、 2019年9月10日4时,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窃得乐事薯片1袋、士力架夹心巧克力3条、百岁山矿泉水1瓶、伯力爵烘烤糕点2盒、信远斋酸梅汤1瓶(总价值人民币57元),后离开现场。
2019年12月17日晚,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CLUB HI 酒吧门口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已赔偿欧尚超市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舟山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赔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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