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二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莒县**镇**村**号,住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6年11月22日被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盗窃,于2005年4月18日被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执行劳动教养二年;因诈骗,于2010年8月20日被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并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0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伪造虚假工资收入证明等信息,骗取日照**汽贸有限公司的信任,为其作担保,以贷款购车的方法,从中国**银行莒县支行贷款113000元,购买一辆海马G7牌越野车。该车交付孟某某使用后,孟某某违反合同约定,只缴纳了4个月的车贷款17400元后拒不偿还银行贷款,并将所购车辆抵押转让偿还债务后并逃匿。并给日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损失95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莒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孟某某基于非法占有的故意而骗取被害单位的信任签定担保合同,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孟某某将涉案车辆折抵债务后携款逃匿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