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21974********,汉族,中专文化,系哈尔滨市**清欠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区**街**号**楼**单元**室,住哈尔滨市**区**街**号。1994年9月2因犯抢劫罪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诈骗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19年9月27日肇东市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诬告谄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通过58同城应聘进入王某甲公司,受王某甲(另案处理)指使伙同他人向被害人清欠借款。在对被害人陆某某清欠过程中,伙同他人参与强占陆某某房屋;在对被害人李某甲清欠过程中,向李某甲索取500元现场费,给借款人打电话进行恐吓、威胁,伙同他人到李某甲儿子单位,以找领导谈话的方式向李某甲施压,逼迫李某甲还款;在向被害人王某乙欠过程中,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收取租金3600元;在向被害人曲某某清欠过程中,逼迫曲某某给付违约金2500元,又伙同他人在曲某某经营的服装厂内居住、滋扰。
2019年3月19日肇东市公安局在肇东市**镇将被不起诉人依法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人桑某某等证言;被害人李某甲、陆某某、曲某某、王某丙陈述;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王某甲、王某丁等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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