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75********,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工作单位通辽市**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犯罪嫌疑人孟某某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平房系被害人张某甲与其妹妹张某乙按份共有,二人各占50%产权。案发时该房屋所在位置涉及政府房屋征收拆迁,房屋所有人之一张某乙已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回迁补偿协议,被害人张某甲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协议。科尔沁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当时委托犯罪嫌疑人孟某某负责经营的房屋拆除公司对该地区已达成回迁补偿协议的相关房屋进行拆除,前述由张某甲拥有50%产权的房屋于2014年12月5日被犯罪嫌疑人孟某某所雇佣的临时工人误拆。经通辽市科尔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张某甲被误拆的房屋征收价格为人民币293112元。
本院认为,依照卷内现有证据可认定的孟某某的上述行为,其不存在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主观犯意,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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