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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4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号。因故意毁坏财物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于2020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孟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3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酒后行走至**村**路**巷**号时,用随身携带的车钥匙划花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黑色奔驰小轿车(车牌:粤BY1****)的左边前门、后门,后轮轮眉等处(经鉴定,车辆损失共价值人民币5920元)。

2020年7月26日,公安机关在沙井街道沙四飞扬路抓获被不起诉人孟某某。

事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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