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301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乡**村**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1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区**号,因琐事与被害人贾某某(男,28岁,河南省人)发生纠纷,后双方互殴。其间,孟某某持剪刀将贾某某左手臂扎伤,致贾某某“左前臂皮肤裂伤、左侧肱桡肌断裂、左侧桡动脉破裂、左侧桡神经浅支断裂”。经鉴定,贾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后被查获归案。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现已取得被害人贾某某谅解,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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