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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海伦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232321198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摩托车修理部。2020年10月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6日经本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由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白某某(另案处理)将盗窃的黑色哈雷款式大粗轮踏板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70元)以550元的价格变卖到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开的**摩托车修理店,孟某某在白某某不能提供发票及充电器等附件的情况下,仍以550元将被盗电动车收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告知书、承诺书、从宽处理建议书等;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辨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白某某盗窃的电动车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所获赃物已经返还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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