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公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38岁,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79********,中专文化程度,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农民公寓2号楼西单元201户(户籍地为山东省青岛市**街道**号),个体。2010年9月10日因非法经营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2017年4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16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对孟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2018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21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与借款人王某甲签订借款金额为90万元的借款协议,借款期限至2014年3月20日,月利息为千分之四十四,担保人为王某乙、王某丙、被害人苗某某,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到期后三年之内。2014年11月18日,借款人王某甲归还本金15万元,至2016年10月份王某甲以月付的方式支付利息共计1039500元,后再未归还本息。2017年4月15日左右担保人王某乙在孟某某催还情况下替王某甲归还本金3万元。
2017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将借款人王某甲、担保人王某乙、王某丙、苗某某约至青岛市黄岛区福瀛大厦2706房间,告知借款人及担保人归还欠款,商量未果后苗某某即离开。
2017年4月10日前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多次以拨打电话的方式向担保人王某乙索要欠款,并带人至被害人苗某某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公寓204、205办公室内索要欠款,被害人苗某某报警处理。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多次给被害人苗某某拨打电话,被害人苗某某均未接。
2017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为索要欠款,纠集三名男子(在逃)预谋以扣留被害人苗某某车辆的方式逼迫苗某某还钱。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和三名男子至青岛市黄岛区**小区**楼附近蹲守,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见被害人苗某某至车辆后备箱时,带领三名男子将苗某某摁住,声称不还钱就扣留车辆,随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从苗某某身上搜出车钥匙,交予另外三名男子,让其将车开走,自己与苗某某继续撕扯。经鉴定,被抢车辆价值人民币180000元。
本院认为,孟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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