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628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诸暨市***镇**村****号。2016年2日2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9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酒后驾驶浙DJ****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镇集镇上的**面馆出发驶往**镇**村方向,13时18分许,途经G**国道756KM+520M**镇**线与**路路口地方时,与杨某某驾驶的浙DV****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的认定: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承担同等责任。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已赔偿杨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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