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74********,满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滦平县民政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镇**街**号,现住滦平县**镇**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酒后驾驶京PK8**小型驾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滦平县**镇**路**红绿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孟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1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精神,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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