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河间**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河间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醉酒后驾驶黑******大众牌小型轿车,自河间市**停车场沿**路行驶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5.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归案说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科鉴 [2020]医毒检字第05-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抽血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