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共产党员,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酒后驾驶白黄色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合阳县**镇**路*段中国石油加油站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现场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合阳县医院抽血取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1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次犯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