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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58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1********,大专文化程度,群众,甘肃**传媒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坪**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9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4日23时34分,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为甘A*****白色“骏派”牌小型轿车,从兰州市城关区煤炭家属院出发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三角花园左转至火车站南路东向西行驶时,被东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13.6mg/100ml,遂将其带至甘肃省康复中心医院抽取血样。经委托兰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孟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100.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提取血样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呼气式酒精结果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血液中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考虑到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0.72mg/100ml,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且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罪悔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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