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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70104196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03年7月因挪用资金罪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14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醉酒驾驶鲁******号灰色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槐荫区兴济河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恒生望山小区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孟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4±4.1mg/100ml,达到醉酒值。

2019年7月12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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