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枣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TS****北京牌小型轿车沿枣强县城花园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菜市场时,被枣强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孟某某检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2.71mg/100ml。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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