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4********,汉族,中专文化,中共预备党员,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住景县**镇**村**号。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Q****黑色别克君越轿车在景县留智庙镇与德州市交界处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从所送检的孟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6.64mg/100ml。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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