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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_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0时30分,孟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桂EP****的轻型普通货车,沿徽县城关镇永宁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徽县城关镇永宁路***汽修厂门口时,被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测试结果为90mg/100mL,即对孟某某血液进行了提取,经委托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监测,孟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6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孟某某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能够认罪认罚,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系初犯,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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