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90********,汉族,初中,来安县**印务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现住滁州市来安县**印务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浩,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孟某某的指定辩护人。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5日14时58分,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M*****大众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来安县来复路二水厂门前路段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孟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被告人孟某某于2020年3月1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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