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232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职工,安徽省宿州市人,户籍地宿州市埇桥区**镇**村**庄**号,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宿州市**路与**路交叉口处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六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后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孟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14毫克/100毫升。
孟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于2020年8月4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