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蓟检一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200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于2020年8月29日21时20分许,酒后驾驶福特牌小轿车(冀B****0),从本区邦均镇大孙各庄村出发,沿喜邦公路、贾店路行驶至津蓟高速跨线桥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天津市天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8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后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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