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天成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2000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101222000********,汉族,高中在读,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路**段**号**栋,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路**号**栋**单元**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时6分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白色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沿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华新下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华新下街华龙桥南侧桥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孟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17.4mg/100mL。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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