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2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20时30分许,孟某某酒后驾驶苏**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利辛县**镇**村**庄**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孟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2.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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