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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孟某某)(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某某院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工程师,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罗子山镇**行政村**村**号,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马家湾后勤处**家属院**单元**室。2018年10月22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01时10分许,孟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驾驶陕A****Q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市宝某某南大街市场沟路段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18】毒鉴字第1582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出: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15mg/100ml。

本院认为, 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孟某某在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系初犯,且其在凌晨人烟稀少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属从轻情节,其所在的社区也证实其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孟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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