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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县院刑不诉〔2018〕203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女,32岁,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7年6月6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2018年8月13日将案件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18年7月13日、2018年10月9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邵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邵东县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50万的信用卡,2014年7月透支507318.84元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变更手机号码,拒不归还。2017年6月6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到邵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有在邵东县工商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50万的信用卡交由其丈夫姜某某使用,并在透支后经二次催收未归还的事实。但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属于恶意透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缺乏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办卡及调整额度时虚构资信信息,骗领信用卡及调整额度;(2)没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与姜敬兵姜某某有“恶意透支”的共同串通商议或意思联络;(3)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与姜某某均辩解透支款由姜某某用于开矿等经营性投资,没有证据证实其透支款用于非法活动与挥霍;(4)透支前期姜某某有按时归还信用卡的行为,并非听之任之只透支不还款。(5)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辩解因需姜某某还款,手机号交由姜某某使用,而姜某某辩解投资失败无力还款后,虽然自己多次变更了联系电话,但多次主动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协商延期还款,故难以认定其有改变联系方式并逃避催收的行为。因此,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孟丽姣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1月1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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