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朔城检二部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21982********,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朔城区**小区**栋**单元**室,中国**总公司朔州分公司工作人员。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朔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1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朔州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1月11日将该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负债务20余万元情况下,于2018年1月10日向中国建设银行朔州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额度为12万元。孟某某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用于归还所欠债务、购买网络虚拟货币。从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开始还款逾期,2019年4月23日最后一次还款3400元后,经银行工作人员电话催收、上门催收、短信催收6、7次,仍拒不归还欠款。截止2020年5月31日,欠款本金92985.9元,费用22298.1元,利息17023.67元。2020年9月24日,孟某某家属结清该孟所欠中国建设银行朔州分行全部款息。
本院认为,被不起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结清所欠中国建设银行朔州分行全部款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朔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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