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9年1月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8月16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唐山分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835320317******,该卡中汽车专项分期额度为564000元,消费额度为30000元。2013年12月25日,孟某某在冀东乐业透支564000元购买了一辆奥迪Q7汽车,共分36期还款,每期还款15666.67元。截至2015年7月19日,孟某某还款30期,另外孟某某利用该信用卡透支三万元。其后,孟某某在2015年10月19日还款5000元,2015年11月24日还款5000元,2015年11月29日还款5000元,2015年12月30日还款3000元,2016年10月22日还款6200元,2016年10月22日还款4800元,总计还款29000元,仍有本金99943.11元未还。中国建设银行唐山分行分别于2016年1月8日,2016年2月16日通过信函方式进行催收。2019年1月3日,孟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家人代其向中国建设银行唐山分行还款十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但其在提起公诉前已经将本金全部归还,符合《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可以不起诉的条件。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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