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321号
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镇**村,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孟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为了给客户尤某某办理贷款,在网上花280元伪造尤某某和李某某离婚证一张。2020年8月1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在七一中路108号西侧水晶国际门口签收装有伪造证件的快递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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