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1时30分许,孟某某驾驶吉J*****号轿车在**镇**酒店西侧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事故地( 长岭县**酒店后院内)向西倒车驶入车位时,与自北向南的行人慈某某相撞, 2019年11月22日,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孟某某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无前科劣迹
受案登记表、破案及到案经过:投案自首
肇事车辆信息查询单:正常
驾驶证复印件
协议书谅解书:孟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70,000.00元,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不追究孟某某责任。
2.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019年9月19日11时30分,我在**酒店停车场自南向北行驶,行至事故地,我倒车往西侧停车位进,我当时没有看见人,我车马上进停车位了,我忽然从倒车影像里看见我车后面过来一个老头,我减速来不及了,我车尾就给老头撞到了,我停车后下车看见老头坐在地上,我就给我对象打电话了,我开肇事车送老头去医院了。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我就报警了,我在医院等候交警处理了。
3.被害人慈某某陈述
2019年9月19日11时30分,我从名都小区出来去公园溜达,我步行在**酒店后院自北向南行走,行至事故地,我靠右侧在停车位里向南走,因为我再走一段距离就有一个门洞,我从门洞可以直接进公园,忽然有一台轿车倒车就给我撞了。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开车送我去医院了,其他我就不知道了。
4.鉴定意见:
法医尸检报告:被鉴定人慈某某死亡原因系肺动脉血栓栓塞致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被鉴定人肺动脉血栓栓塞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事故责任认定:孟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投案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故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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