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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如皋**装饰有限公司监理户籍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如皋市**街道**新村****室。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于2019年7月25日9时许,持C1类驾驶证驾驶苏F7****号小型轿车,沿如皋市如城街道海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解放路交叉路口,右转弯过程中,接听电话,疏于观察,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与由南向北行驶由徐某某(男,殁年68岁)驾驶的苏F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徐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29日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孟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且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经如皋市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已全部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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