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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县**镇****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驾驶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挂)沿***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徐西***国道太康县**乡*****加油站东20米处时,车辆右后方刮碰到骑两轮电动车同方向行驶驾驶的王某某,后碾压到被害人王某某的头部,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经太康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孟某某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经太康县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经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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