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交通肇事案)_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梁山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5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孟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滨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济梁大桥时,与对行范某某驾驶的鲁******货车相撞,致使鲁******小型轿车乘车人齐某某伤后死亡,孟某某及范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6月24日,被不起诉人孟某某主动到嘉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案发后孟某某取得被害人母亲薛某某的谅解,已协议赔偿被害人范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