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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富检五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通过微信联系后,向他人购买乌龟六只,后饲养在其位于本市富阳区**乡**村*号家中,具体如下:

2019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孙某以6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微信号为“m130****7894”,身份不明)购得胫刺陆龟(又称苏卡达陆龟)一只;

2019年2月18日,被不起诉人孙某以85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微信号为“w****014”,身份不明)购得印度星龟一只;

2019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孙某以43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身份不明)购得豹纹陆龟幼体一只;

2019年4月9日,被不起诉人孙某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身份不明)购得豹纹陆龟成体一只;

2019年4月24日,被不起诉人孙某以2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微信号为“lk123-9”,身份不明)购得辐纹陆龟一只;

2019年11月27日,被不起诉人孙某以18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微信号为“k****31391”,身份不明)购得地龟一只。

经鉴定,上述乌龟中辐纹陆龟、印度星龟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Ⅰ;豹纹陆龟、胫刺陆龟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地龟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二级,同时被列入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均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照片、野生动物救护接收回单、情况说明;

2. 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

3. 鉴定意见:物证鉴定书;

4勘验、检查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不起诉人孙某手机导出的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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